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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保證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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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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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授信單位貸放王君500萬元,申請本基金保證8成案,未提供擔保品,依銀行法規定,本基金保證8成部分(即400萬元)為擔保放款,未保證2成部分(即100萬元)為信用放款,經查該A授信單位信用放款額度為80萬元,核與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8條「受託機構對於移送本基金信用保證之授信,應確實依據相關法令及受託機構有關規定辦理徵、授信作業」之規定不符。 |
| 2 |
B授信單位貸放李君500萬元,申請本基金保證8成案,未提供擔保品,經查李君為該授信單位理事,依銀行法規定,不得對利害關係人作信用放款(本基金保證8成部分為擔保放款,惟2成未保證部分仍為信用放款),核與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8條規定「受託機構對於移送本基金信用保證之授信,應確實依據相關法令及受託機構有關規定辦理徵、授信作業」之規定不符。(依金管會解釋,本案未獲保證部分,如再提足額擔保品,可視為全數足額擔保放款)。 |
| 3 |
C授信單位貸放趙君300萬元,申請本基金保證8成案,依該授信單位所送借戶信用調查報告表記載,借戶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核有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5條之4第1款「申請人或其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受拒絕往來處分中…」不予保證之情事。 |
| 4 |
D授信單位貸放邱君300萬元,申請本基金保證8成案,依該授信單位所送保證案件檢核表記載,借戶配偶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核有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5條之4第1款「申請人或其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受拒絕往來處分中…」不予保證之情事。 |
| 5 |
E授信單位貸放林君250萬元,申請本基金保證7成案,依該授信單位所送保證案件檢核表記載,借戶最近三年內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尚未辦妥清償贖回等註記,核有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5條之4第1款「申請人或其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支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最近三年內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尚未辦妥清償贖回…之註記者」不予保證之情事。 |
| 6 |
F授信單位貸放陳君400萬元,申請本基金保證8成案,經查本案貸款係用以收回借戶於該授信單位未送保貸款,核有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36條第1項第1款不予代償之情事。 |
| 7 |
G授信單位貸放嚴君160萬元,申請本基金保證8成案,經查本案貸款160萬元,期間1年,連同其他短期週轉金貸款已達400萬元,惟借戶全年收入僅70萬元,加計保證人(借戶配偶)年收入132萬元合計202萬元,尚不足償還其短期週轉金,核與本基金保證作業要點第十條「個人戶週轉金貸款金額超過一百萬元者,短、中期週轉授信總餘額,占最近年度總收入之比率,不得超過100%」規定不符。 |
| 8 |
H授信單位貸放古君180萬元,申請本基金保證8成案,經查借戶配偶於該授信單位之保證貸款170萬元已逾期,核有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5條之4第7款「申請人或其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之債務或保證債務已逾期」不予保證之情事。 |
| 9 |
I授信單位貸放林君20萬元,申請本基金保證9成案,經查本案連帶保證人為借戶之母,信用卡有呆帳,依本基金保證作業要點第5條「保證人如有票、債信不良紀錄情事,且該保證人與借款人係合夥關係或二親等內之血親者,準用準則第5條之2第1項減成保證及第5條之4不予保證之規定」,並依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5條之4第7款「申請人或其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之債務或保證債務已逾期或其信用卡消費款項未繳,遭強制停用中者」不予保證。 |
| 10 |
J授信單位貸放李君100萬元,申請本基金保證9成案,經查借戶貸款已列入催收款項,其財產亦遭強制執行,核有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5條之4第6款「申請人或其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被提起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之訴訟,或其資產受假扣押、假處分或強制執行者」不予保證之規定。 |
| 11 |
K授信單位貸放許君20萬元,申請本基金保證9成案,經查借戶保證?君貸款為協議分期攤還之逾期案件,核有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5條之4第7款「申請人或其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之債務或保證債務已逾期或其信用卡消費款項未繳,遭強制停用中者」不予保證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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