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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代償案例

案次1
不代償條款 準則第36-1-1
「以信用保證貸款之部分或全部用於收回受託機構未經本基金保證之其他債權者」
案 例 A授信單位借戶李君保證貸款200萬元,於核貸當日轉帳159萬元收回該單位原有自貸案貸款,核有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36條第1項第1款:「以信用保證貸款之部分或全部用於收回受託機構未經本基金保證之其他債權者」之免責事由。
 
案次2
不代償條款 準則第36-1-1
「以信用保證貸款之部分或全部用於收回受託機構未經本基金保證之其他債權者」
案 例 B授信單位借戶劉君保證貸款280萬元,於貸放翌日領現50萬5, 956元,用以償還保戶廖君於該單位自貸案貸款本金50萬元及利息5, 956元,核有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36條第1項第1款:「以信用保證貸款之部分或全部用於收回受託機構未經本基金保證之其他債權者」之免責事由。
 
案次3
不代償條款 準則第36-1-2
「未依準則規定收取保證手續費或未依規定期限匯撥本基金者。」
案 例 A授信單位借戶羅君申貸50萬元送保,經本基金發函同意保證後,該單位始予貸放,惟迄未將保證手續費匯入本基金指定之帳戶。嗣後該單位因借戶貸款逾期申請代位清償,核有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36條第1項第2款之免責事由。
 
案次4
不代償條款 準則第36-1-3
「知悉主從債務人及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之不良徵信紀錄,未載明於申請保證文件內,或申請保證文件之記載虛偽不實者。」
案 例 B授信單位借戶王君保證貸款490萬元,於87.9.30核貸,該單位貸放前於87.9.28查詢借戶為拒絕往來戶,惟於送保文件內並未揭示其為拒往戶,僅於徵信報告列載有退票紀錄,並補充說明借戶係一時疏忽致存款不足,於84.3.16及84.4.16退票各25萬元已全部解決。該單位知悉債務人之不良徵信紀錄,未據實列載,而僅列載有退票紀錄且已全部解決,與事實不符,核有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36條第1項第3款之免責事由。
 
案次5
不代償條款 準則第36-1-3
「知悉主從債務人及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之不良徵信紀錄,未載明於申請保證文件內,或申請保證文件之記載虛偽不實者。」
案 例 A授信單位田君保證貸款兩筆各50萬元及80萬元,該單位於核貸前(86.12.1及87.1.21)已知悉借戶於85.6.21有退票紀錄(未註銷金額1張60萬元),惟於送保文件未據實載明,且勾記信用正常,嗣後兩案逾期申請代位清償,核有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36條第1項第3款之免責事由。
 
案次6
不代償條款 準則第36-1-4
「授信作業違反金融主管機關、農業金融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有關規定。未依授信案件之准貸條件辦理者(違反資金核貸用途規定)。」
案 例 B授信單位借戶陳君保證貸款500萬元,核定貸款用途為整地、整修排水溝、購買農機及其他設備,惟資金未用於該計畫用途,核有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36條第1項第4款之免責事由。
 
案次7
不代償條款 準則第36-1-4
「授信作業違反金融主管機關、農業金融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有關規定。未依授信案件之准貸條件辦理者(違反資金核貸用途規定)。」
案 例 A授信單位借戶李君保證貸款400萬元,核定貸款用途為整地、興建蘭舍、排水設施及自動噴水設備等之用,貸放後其資金匯入借戶任職之○○精密鑄造公司帳戶,該單位未予控管,致資金未照核定用途辦理,核有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36條第1項第4款之免責事由。
 
案次8
不代償條款 準則第36-1-5
「受託機構對以信用保證貸款購買之土地、建物、漁船或機器設備,未依本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徵為擔保品並設定第1順位抵押權,且未經本基金同者。」
案 例 B授信單位借戶王君於該單位自貸630萬元並送保350萬元,核定貸款用途為購買農地及整地、除草、修剪果樹、施肥等,並徵提借戶購買之農地設定第一順位12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該單位並主張其自貸案優先受償,惟該單位送保時,列載350萬元案之資金用途係供整地、農業生產等短期週轉金而未列載購買農地,致本基金未依業務處理準則第23條第2項規定主張本案350萬元與自貸630萬元應按比例受償,核有同準則第3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免責事由。
 
案次9
不代償條款 準則第36-1-7
「受託機構對逾期之信用保證案件,未依第29條第1項規定採取必要之保全措施或法律行動,致影響貸款之收回者。但保證貸款已辦妥轉(展)期保證或借新還舊保證,或經本基金同意暫緩採取保全措施或法律行動者,不在此限。」
案 例 A授信單位借戶張君保證貸款500萬元,逾期訴追,該單位拍賣借保戶共有○○地段○○地號田地及其上建物(非該單位押品),惟未將本案債權聲明參與分配,核有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36條第1項第7款之免責事由。
 
案次10
不代償條款 準則第36-1-7
「受託機構對逾期之信用保證案件,未依第29條第1項規定採取必要之保全措施或法律行動,致影響貸款之收回者。但保證貸款已辦妥轉(展)期保證或借新還舊保證,或經本基金同意暫緩採取保全措施或法律行動者,不在此限。」
案 例 B授信單位借戶廖君保證貸款300萬元,逾期訴追,該單位於取得執行名義及借保戶之財產歸戶資料後,未就保戶林君歸戶資料所有台東市○○地段建地聲請執行,經保戶之其他債權人查封拍賣,本案未參與分配,核有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36條第1項第7款之免責事由。
 
案次11
不代償條款 準則第36-1-9
「其他違反保證業務委託契約、本準則、本基金作業手冊及各項作業要點暨相關函釋或有關換文規定者。」
案 例 A授信單位借戶陳君保證貸款300萬元,本案貸款屆期日為90.10.29,該單位於91.4.24辦理本案展期時未經本基金同意續為保證,嗣該單位於93.1.8申請本基金代位清償。按本基金準則第3條規定「受託機構辦理保證業務,應依照保證業務委託契約、本準則、本基金作業手冊、本基金訂定之各項作業要點及相關函釋辦理。均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另依民法第755條規定:「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本案該單位於同意借戶展期後並未經本基金同意續為保證,核有準則第36條第1項第9款之免責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