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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提供青年農民融資轉介服務
  • 農業融資轉介服務。
  • 各項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及一般農業貸款規定之諮詢服務。
  • 申請基金信用保證之程序、
    保證手續費及相關規定之諮詢服務。
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要點」重點摘要
青年從農創業貸款要點
一、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 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農業部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八十小時。
  • 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或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
  • 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產銷班之班員。
  • 曾獲農業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頒發農業相關獎項。
  • 具農場實習或有從事農業生產經驗。
  • 申貸前五年內曾獲農業部農村再生青年返鄉相關專案輔導或補助。

(二)申貸前五年內曾參與農業部為改善農業缺工而成立之農業人力團並取得結訓考試及格證書,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

(三)依農業部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 

(四)年齡逾四十五歲至五十五歲以下且申貸前三年均有農業生產事實,並符合第三點第一項至第六項及第八項所列條件之一者。

前項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如有農業以外其他職業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應不高於全年總額之一點二五倍。

二、本貸款之經辦機構如下: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全國農業金庫。

三、本貸款期限:

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五年。但週轉金採循環動用者,貸款期限最長一年。

四、本貸款最高貸款額度如下:
  • 本貸款借款人資格符合貸款對象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者,其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首次辦理或辦理本貸款未滿一年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 本貸款借款人資格符合貸款對象第一項第三款者,其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但申請養殖類貸款者,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 本貸款借款人資格符合貸款對象第一項第四款者,其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 本貸款借款人資格符合貸款對象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有特殊情形,報經農業部專案同意者,其最高貸款額度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限制。
    前四項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內,其中得循環動用之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五、本貸款擔保方式

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件核定;若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本基金「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保證作業要點」

為配合政府輔導及培育農業青年人力政策,並協助壯年農民持續從農支應青壯年農民從農所需資金,
特依農業部訂頒之「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要點」,訂定本要點,重點摘要如下:

★ 青年:最高保證九.五成  ★ 壯年 : 依本基金最高保證成數表

★ 青年:基本費率為年率0.1%;提供擔保品部分費率為年率0.05%  ★ 壯年 : 依本基金保證手續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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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3月1日農業部為協助青年農民及農漁業者專心營農,減輕農業貸款還款壓力與負擔,調降青年從農創業貸款之一般青農貸款利率,提供新、舊貸戶200萬元額度,於貸款期間內享有5年免息優惠,重點如下:

(一) 適用對象:一般青農。(註:專案輔導青年農民係適用500萬元額度5年貸款期間免息方案,故不適用本次新修規定)

(二) 新貸戶:109年3月1日起之新貸案件,累計撥貸金額在200萬元以下,貸款期間前5年,利率為0%;5年屆滿後,再依所定貸款利率(目前為0.79%)繳息。

(三) 舊貸戶:109年3月1日尚有舊貸餘額之案件,該日貸款餘額在200萬元以下,自該日起算,最長5年,利率為0%;借款人無須提出申請,貸款經辦機構會自動將借款人符合前開額度部分,其貸款剩餘期間5年以內之貸款利率由0.79%調降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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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為了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的青壯年農民,提供貸款利息補貼紓困措施

(一)申請對象:符合農業部紓困振興辦法第四條所定營運困難(以農業部公告之產業或事業逕為認定),且符合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要點所定適用對象之青壯年農民。

(二)提供新舊貸戶貸款免息補貼:

新貸戶:於110.6.3至110.12.31止新申請紓困貸款者,至111.6.30止,免息。

舊貸戶:於110.6.3尚有舊貸餘額(含109年紓困)之案件,自110.6.3至110.12.31止,免息

(三)免息補貼申請:

新貸戶:請於110.12.31前向原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舊貸戶:舊貸案件無須另行申請。

本基金協助提供符合紓困辦法營運困難且經農委會利息補貼的青壯年農民,於利息補貼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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