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農委會紓困振興辦法及農糧業、漁業、畜牧業、休閒業、青年從農創業貸款等利息補貼措施作業原則。
2、 保證成數:以個案貸款金額核算,不併計申請人及其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在本基金既有保證貸款餘額。
3、 保證手續費:受利息補貼之紓困貸款保證案件,利息補貼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
4、 加速及簡化程序:(1) 個案金額新台幣500萬元以內者,得採網路送保作業,1,000萬元以內者,由經理部門核定。
(2) 個案金額新台幣1,000萬元~2,000萬元者,經提報審查小組審查後,授權董事長先行核定,再彙總報請董事會備查。
(3) 個案金額超過新台幣2,000萬元者,經提報審查小組審查後先傳送各董事監察人審議,經同意後以信用保證審核通知書或公函答覆貸款機構,再按月彙總報請董事會追認。
5、 票信從寬處理:申請人或其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其票據信用資訊如經台灣票據交所准予作紓困之註記者,於紓困註記6個月期間內,不受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5條之4第1款有關票信之不予保證規定限制,得以書面方式專案送保。
(1) 符合農委會紓困辦法對象及農糧業、漁業、畜牧業、休閒業、青年從農創業貸款等利息補貼措施作業原則。
(2) 符合經濟部紓困振興辦法第3條第3項資格(中小型事業)。(農漁會及簽約銀行均適用)
2、 保證手續費:既有保證貸款申請展延寬緩期間,受農委會及經濟部利息補貼者,利息補貼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
3、 加速及簡化程序:(1) 111年6月30日前申請之延期還款案件,展延期間未逾原貸款期限一年,或屬養殖漁業以外之漁業經營週轉金貸款,展延期間未逾原貸款期限二年者,由經理部門核定,並得採網路作業。
(2) 非屬(1)案件,個案貸款餘額新臺幣500萬元以內者,得採網路作業,1,000萬元以內者,由經理部門核定。
(3) 非屬(1)案件,個案貸款餘額超過新台幣1,000萬元者,授權董事長先行核定,再彙總報請董事會備查。
(4)訂定「展延或寬緩保證內容變更申請書」,貸款機構得採批次申請舊貸展延案件。
110年6月3日後申貸之借款人,應檢具紓困措施申請書、貸款申請書、農業經營計畫、
申貸資格佐證資料及各項貸款辦法、要點規定之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專案農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