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項保證設立之目的為何?
為配合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協助赴新南向國家投資之農漁民及農漁企業取得所需資金,由本基金匡列10億元、中小信用保證基金匡列20億元及海外信用保證基金匡列20億元,總計50億元專款,合作提供500億元保證融資總額度。本基金特訂定「辦理赴新南向國家投資融資信用保證作業要點」,擴大信用保證融資之使用範圍,由國內業者申請資本性融資保證,提供其在海外投資事業使用。
二、 新南向政策國家包含哪些國家?
所稱之新南向國家,係指印尼、菲律賓、泰國、馬來西亞、新加坡、汶萊、越南、緬甸、柬埔寨、寮國、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尼泊爾、斯里蘭卡、不丹、澳大利亞、紐西蘭共18國。
三、 本項保證申請資格為何?
符合本基金保證對象之國內實際從事農林漁牧業生產、加工、運銷、倉儲、休閒農漁業及農漁業發展事業等之個人、團體、獨資、合夥、公司或合作組織 (檢附主要行業類別表),且具備下列資格者:
(一)借款人為企業戶者:
1、申貸企業之本國人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且在國內仍有營業實績及事實。
2、申貸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外投資事業出資額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含本次對外投資),且國外投資事業須為申貸企業之從屬公司或關聯企業。
所稱從屬公司或關聯企業,依公司法及企業會計準則第六號公報規定認定之。
(二)借款人為個人戶者,其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外投資事業之出資額或資本額應超過百分之五十(含本次對外投資)。但有特殊情形或其持股比例已達當地法令限制外資持股比例上限,且能證明對該事業具實質控制權者,不在此限。
四、 如何認定申貸企業之本國人資本超過50%及在國內仍有營業實績及事實?
請參酌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相關說明資料。
五、 有關申貸企業直接或間接(例如,透過子公司)持有國外投資事業出資額不得低於20%(含本次對外投資),應如何計算?
所謂從屬公司或關聯企業如何認定?
請參酌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相關說明資料。
六、 借款人為個人戶者,其出資額或資本額超過投資事業資本額之50%,如何計算?
有關對投資事業具實質控制權,應如何認定?
依投資計畫審查,借款人直接或間接之出資額均可合併計算。即借款人直接持股比例,連同其投資持股比例超過50%之他公司所持有之該投資事業股份一併計算。有關對投資事業具實質控制權,由金融機構徵信認定,並載明於徵授信文件上,必要時得洽請借款人提供說明。
七、 本項保證之授信用途為何?
(一)借款人支應國外投資事業取得土地、廠房、機器設備等資產所需資本性支出。
(二)以現金匯出,或以購置、產出機器設備、零配件、原料、半成品或成品輸出作為股本投資。
(三)以現金匯出從事海外投資事業併購。
八、 針對購置之標的物是否應辦理第一順位抵押權或動產抵押權設定?
對購置標的物之抵押權或動產抵押權設定,悉依貸款機構有關規定辦理。
九、 本項保證之授信額度為何?
以借款人投資計畫所需總金額之百分之八十為限,且每一申請人申請本項貸款信用保證之授信額度最高以5千萬元為限,不受現行本基金準則第五條第四款累計保證貸款餘額八千萬元上限之限制。
十、 本項貸款如何控管資金流向?貸後查驗如何辦理
有關本項貸款資金控管及貸放後查驗,依各貸款機構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