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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Q&A

「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常見問題( 112.9 更新 )

一、本次(112年8月31日發布,並自9月1日生效)「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修正規定,主要重點有哪些?
為配合青壯年從農政策之推動,爰修正借款人農業以外其他職業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增修「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應不高於全年總額之一點二五倍」。
二、甲農民 109 年 3 月 1 日獲 A 農會核貸「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300 萬元,農會於貸款存續期間每年辦理查驗,於 113年 11 月 1 日查驗時,徵提甲農民之 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所列農業外所得為 396,000 元,是否符合貸款規定﹖
答:(一)符合貸款規定。
(二)依本次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要點第3點第2項修正規定,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如有農業以外其他職業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自112 年 1 月 1 日起,應不高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下稱基本工資全年總額)1.25 倍。
(三)查 112 年度基本工資全年總額為 316,800 元,其 1.25 倍為 396,000 元,本案甲農民 112 年度農業外所得為396,000 元,等於 396,000 元,故符合前揭規定。
三、乙農民 109 年 3 月 1 日獲 B 農會核貸「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300 萬元,農會於貸款存續期間每年辦理查驗,於 112年 11 月 1 日查驗時,徵提乙農民之 11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所列農業外所得為 303,000 元,是否符合貸款規定﹖
(一)不符合貸款規定,B 農會應收回乙農民貸款,且 B 農會自111 年 1 月 1 日(或乙農民取得前開所得之工作起日)起至收回貸款日止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業部。
(二)依本次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要點第 3 點第 2 項修正規定,借款人貸款存續期間內之 111 年度,如有農業以外其他職業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仍應低於基本工資全年總額。
(三)查 111 年度基本工資全年總額為 303,000 元,本案乙農民 111 年度農業外所得為 303,000 元,未少於 303,000元,故違反前揭規定。
四、 申請「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須具備什麼資格?
(一)年齡18歲以上45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2.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農業部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八十小時。
3.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或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5.依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產銷班之班員。
6.曾獲農業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頒發農業相關獎項。
7.具農場實習或有從事農業生產經驗。
8.申貸前五年內曾獲農業部農村再生青年返鄉相關專案輔導或補助。
(二)申貸前五年內曾參與農業部為改善農業缺工而成立之農業人力團並取得結訓考試及格證書,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
(三)依農業部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
(四)年齡逾45歲至55歲以下且申貸前三年均有農業生產事實,並符合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六目及第八目所列條件之一者。
前項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如有農業以外其他職業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應不高於全年總額之一點二五倍。
五、甲農民種植水果,107年3月1日以大學農業相關科系畢業資格申貸「青年從農創業貸款」資本支出,持續經營3年多,目前貸款餘額為200萬元,甲農民現年46歲,有週轉金需求90萬元,可以再申貸該貸款嗎﹖可申貸金額為何﹖如貸款餘額為450萬元,可申貸金額為何﹖
(一)原為「青年從農創業貸款」,自8月1日生效修正名稱為「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增訂年齡逾45歲至55歲以下且申貸前3年均有農業生產事實,並符合特定條件之壯年農民為貸款對象,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500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為100萬元,並明定適用之貸款利率(目前為0.79%)。爰可以再申貸「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90萬元。說明如下:
1.甲農民年齡 46 歲且申貸前 3 年均有農業生產事實,並具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之條件,符合「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資格。
2.本次新貸週轉金 90 萬元,未超過週轉金限額 100 萬元;新貸 90 萬元加計原貸款餘額 200 萬元,共計 290 萬元,未超過本貸款每一借款人限額 500萬元,故本次可再申貸週轉金 90萬元。
(二)可以再申貸 50 萬元,本次新貸週轉金 90 萬元,未超過週轉金限額 100 萬元;新貸 90 萬元加計原貸款餘額 450 萬元,共計 540萬元,超過本貸款每一借款人限額 500萬元,故本次僅可再申貸週轉金 50 萬元(500萬元-450萬元)。
六、乙農民(不具百大青農資格)109 年 3 月 1 日「青年從農創業貸款」資本支出貸款餘額 50 萬元(剩餘貸款期限 4.5 年),因有資本支出及週轉金需求,又申請「青年從農創業貸款」,貸款經辦機構於 109 年 5 月 1 日撥貸資本支出金額 100 萬元(貸款期限 15 年),於 109 年 7 月 1 日撥貸週轉金(非循環動用)金額 100 萬元(貸款期限 5 年),其各筆貸款適用貸款利率為何﹖
(一)參與農業部為改善農業缺工而成立之農業人力團並取得結訓考試及格證書者,於 5 年內創業務農(自己實際從事農業生產,非受雇者)而有營農資金需求者,可申請「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
(二)考量青年投入農業經營初期收入較不穩定,於 103 年 10 月28 日業將借款人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行號負責人、代書等)之規定刪除,但仍須注意,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如有農業以外其他職業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應不高於全年總額之一點二五倍。另壯年農民比照適用。
(三)本貸款對象中,農業部專案輔導青年農民及取得農業人力團結訓考試及格證書並實際從農之農民,無年齡規定;其餘之貸款對象,一般青年農民年齡須為 18 歲以上 45 歲以下,壯年農民年齡須為逾 45 歲至 55 歲以下。
七、「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之借款人為什麼要辦理農業經營現況自主申報?應於何時辦理申報﹖是不是所有本貸款之借款人都必須辦理自主申報﹖
(一)政府為擴大鼓勵青年農民投入農業生產工作,考量其初期投入生產營運較不穩定,為減輕其營運及還款壓力,增訂200 萬元額度於 5 年貸款期間,適用貸款利率為 0%之規定。為確保該免息資金確實用於農業用途,爰增訂適用前開貸款利率者,於適用該貸款利率期間,應於貸款經辦機構通知辦理查驗之日前,填具農業經營現況申報表送貸款經辦機構,俾利貸款經辦機構持借款人之申報表辦理現地查驗。
(二)依農貸辦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本貸款每年應至少辦理 1 次查驗,故一般青年農民於適用前開貸款利率期間,每年應於貸款經辦機構通知辦理查驗之日前,辦理農業經營現況自主申報。
(三)依「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要點」第 3 點第 1 項第 3 款、第4 款規定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百大青農)、壯年農民,及一般青年農民未適用本免息措施期間,無需辦理自主申報。
八、青年農民符合「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申請資格,但是沒有土地可以申貸嗎?沒有擔保品及保證人,有何協助措施?
(一)可以的,青年農民經營之農地如非自有,係家人或他人所有或承租,只須申貸時檢附農地所有權人之農地同意使用書或租賃契約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即可。如屬「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 2 條第1項第 4 款第 4 目之實際耕作者,可檢具農業用地所在地之農業改良場核發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取代農地同意使用書及租約等文件。
(二)本貸款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件核定,並未規定一定要有擔保品或保證人;若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會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青年農民之最高保證成數可達 9.5 成,且手續費亦較優惠。洽詢專線:(02)2311-6216,網址:http://www.acgf.org.tw/index2.asp
九、專案農貸可否用於償還其他貸款?
專案農貸應確實用於經營計畫相關經營用途,不得用於償還其他舊貸。如有資金流用之違約情形,貸款經辦機構除應收回貸款,其所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亦應繳還。
十、有關放寬專案輔導青年農民享有「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5 年 500萬元免息優惠之申貸期限,由原輔導追蹤期 5 年延長為輔導期日開始 10 年內之計算方式為何?
第 1 屆至第 5 屆專案輔導青年農民(百大青農),免息優惠之申貸期限如下:
第 1 屆:自 102 年 7 月 1 日起至 112 年 6 月 30 日止。
第 2 屆: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止。
第 3 屆:自 105 年 7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6 月 30 日止。
第 4 屆: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6 年 12 月 31 日止。
第 5 屆:自 109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8 年 12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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