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專案農貸增修規定,主要重點有哪些?
(一) 新增「農民紓困貸款」:
為農漁民遭遇特殊緊急狀況,提供緊急家計生活週轉金,以紓解短期經濟壓力,爰新增本項貸款。
(二) 修正「輔導漁業經營貸款」:
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違反漁業法非屬重大違規態樣者,修正為於改善後僅收回違規期間之利息差額補貼,毋須收回貸款。
(三) 放寬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之不予核貸項目:
考量市售金針違規情形已大幅改善,及於風景區農牧用地種植茶樹仍能兼顧生產、生態及景觀,爰放寬種植金針及於風景區農牧用地種植茶樹者,得依規定申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四) 調降「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壯年農民借款人之貸款利率:為鼓勵壯農營農,調降「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年齡逾 45歲至55 歲農民之貸款利率。
(五) 延長「農業保險貸款」免息期間:
「農業保險貸款」之免息期間再延長 2年至 115年底止。
(六) 修正「農業節能減碳貸款」:
借款人之售電對象新增其他再生能源售電業。
二、本次修正規定生效前,貸款經辦機構已「受理」之申貸案,係適用新的規定或舊的規定呢?
貸款經辦機構於本次修正規定生效前已「受理」但尚未完成核貸程序之申貸案,應從優選擇對借款人較有利之規定適用。
三、 本次新增「農民紓困貸款」,其貸款利率及利息差額補貼基準為何?目前各種專案農貸之貸款利率及利息差額補貼基準為何?
(一) 為提供農(漁)民緊急家計生活週轉金,紓解短期經濟壓力,使其安心營農,新增「農民紓困貸款」,因貸款性質與「農家綜合貸款」均為家計週轉金,參照「農家綜合貸款」規定,明定其貸款利率及利息差額補貼基準。
(二) 貸款利率及補貼基準計息方式為「中華郵政 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加(減)碼年率標準」,依目前中華郵政 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1.72%,計算之各種專案農貸之貸款利率及利息差額補貼基準。
四、甲漁民113年3月1日獲A漁會核貸「輔導漁業經營貸款」2,000萬元,貸款期間15年,惟甲漁民於113年12月1日違反漁業法,經依同法處分114年1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停止漁業經營, A漁會應辦事項為何?
本次修正法規自 113 年 8 月 20 日施行,甲漁民於 113 年 12 月 1日違反漁業法受處分,應依修正後規定辦理;甲漁民於貸款存續期間,違反漁業法並經依該法處分,A 漁會應釐清處分原因,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倘因走私、偷渡及電、毒、炸魚而受處分,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 6條第 5項第 1款規定,應收回甲漁民之貸款,A漁會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業部。
(二) 倘因走私、偷渡及電、毒、炸魚以外之事由而受處分,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 6條第5 項第 2款規定,A 漁會已請領自 114 年 1月 1日至 114 年 6 月30 日止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業部。
五、農業節能減碳貸款要點第17點規定,借款人之售電對象新增「其他再生能源售電業」應如何認定?
(一)依經濟部能源署 112 年 12 月 14 日經授能字第 11200342600 號函釋,申請設置及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其生產之電能得銷售予再生能源售電業,故以農業節能減碳貸款支應所設(購)置與農業經營相結合之綠能設施(備),其產生之能源得依上開函釋出售予台電公司及合法之再生能源售電業。
(二) 「再生能源售電業」之公司登記營業項目應含有「D101091再生能源售電業」,可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司登記資料或經濟部能源署公告之名單(查詢路徑:經濟部能源署網站首頁/認識能源署/政府資訊公開/施政計畫、業務統計、研究報告/電力 /業務統計/9.再生能源售電業基本資料)查詢。
六、農業節能減碳貸款之借款人如出售電力給台電公司,是否可以變更售電對象為其他再生能源售電業?
可以。借款人於貸款期間內如變更售電對象,應儘速通知貸款經辦機構,並補正新簽訂之售電合約書,售電收入應依規定由購電公司直接撥入借款人與貸款經辦機構約定之還款帳戶。
七、本次調降「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壯年農民貸款利率,借款人是否須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調整利率?
「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壯年農民貸款利率之加碼年率調降 0.25個百分點,因貸款契約已明定調整利率時,借貸雙方同意隨同調整,爰無須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辦變更調整利率,自 113 年 8月 20日起自動以1.415%(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計息。
八、乙農民為繳納投保「家禽禽流感保險」之保險費,向農會申貸「農業保險貸款」,其可適用之免息期間為何?
農業部為鼓勵農(漁)業者參加農業保險,以提高農業經營保障,農(漁)業者為繳納相關保險費所申貸之「農業保險貸款」,本次修正為 115年 12月 31 日前,貸款利率為 0%。
九、本次訂定「農民紓困貸款」於何時辦理?其主要資格條件為何?
(一) 農業部將另行公告本貸款辦理日期。
(二) 貸款資格及條件:
1. 貸款對象: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或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2. 貸款額度: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 10 萬元。
3. 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 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 0.195%計息(目前為 1.915%)。
4. 貸款期限:最長 1 年。
5. 本貸款每次辦理時間、方式、總額度上限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農業部公告。
十、農民紓困貸款」是否包含於專案農貸貸款總餘額上限規定?
不包含。為利農(漁)民申貸農民紓困貸款,「農民紓困貸款」排除適用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總餘額上限新臺幣 800 萬元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