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專案農貸增修規定,主要重點有哪些?
(一) 「輔導漁業經營貸款」、「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及「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
1. 申辦養殖漁業登記證、畜牧場登記證書、屠宰場登記證書或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中者,各該登記證書或許可證補正期限由撥貸後2年延長為3年。
2. 配合上開修正資金動用期限最長由核准貸款日起2年延長為3年。
(二) 「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 :
配合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新增桃園農業物流加工園區,及轄管「蘭花園區」與「農業部農業試驗所花卉試驗分所」,業經整併為「農業部花卉創新園區研究發展中心」,爰修正園區範圍及名稱。
(三) 「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
青壯年農民農業以外其他職業所得金額,自112 年起不得超過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1.25 倍,增訂但書之規定為 因應重大災害或流行疫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不受前開所得上限規定之限制。
(四) 「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
1. 貸款對象「曾獲農委會出具農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意見書」修正為「曾獲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農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從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稅額2者」,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結果為認定是否符合貸款對象之依據。
2. 配合前開修正,增訂須檢具之相關文件。
(五) 「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
1. 為符產業實際需要,修正產業類別名稱及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規定:
(1)農作物修正為農產業。
(2)農產業最高貸款額度由1,000萬元提高為3,000萬元,漁業最高貸款額度由5,000萬元提高為6,800萬元。
2. 因114年樺加沙颱風造成農業災害損失嚴重,增訂因樺加沙颱風申貸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新貸自撥貸日起1年內,年利率為0%。
(六) 「農民紓困貸款」:
1. 因應重大災害或流行疫病情事發生時,為增加本貸款執行彈性,協助遭受農業損失之農漁民,增訂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為貸款對象,及得再次申貸之但書規定。
2. 貸款期限由1年修正為2年。
二、甲漁會於 114 年 10 月 1 日撥貸 A 漁民 「 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資本支出 1 ,000 萬元,請問 A 漁民最遲應於何時補正養殖漁業登記證?
本次修正法規自114 年10月10日施行,甲漁會於114年10月1日撥貸,應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A 漁民最遲應於 117年10月1日前 撥貸後3年內補正養殖漁業登記證。
三、 屬申辦養殖漁業登記證、畜牧場登記證書、屠宰場登記證書或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中之借款人,資金動用期限最長為多久?
(一) 借款人申貸屬資本支出貸款貸款資金應於核准貸款日起 3 個月內第 1 次動撥, 並依工程進度於 2 年內動撥完畢 。
(二) 工程未能於前開之期限內完成者,借款人得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延長資本支出貸款之動用期限,最長 1 年,並以 1 次為限;另為利額度控管,貸款經辦機構應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變更動用期限。
四、屬申辦養殖漁業登記證、畜牧場登記證書、屠宰場登記證書或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中之借款人,倘未於撥貸後3年內補正登記證書或許可證,貸款經辦機構應如何處理?
借款人應於撥貸後3年內補正登記證書或許可證倘屆期未補正者 ,視為未符合貸款資格,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業部。
五、乙 農民為桃園農業物流加工園區之進駐業者, 應至何處 申請「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
乙農民為桃園農業物流加工園區之進駐業者,可向戶籍或農業經營場址所在地之農漁會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申請。
六、本次「農民紓困貸款」期限由1年修正為2年,是否溯及既往?
本次修正法規自 1 1 4 年 10 月 10 日施行 後 新貸案件 貸款期限由1年修正為2年;因 原 貸款契約已簽訂,借貸雙方仍須依原契約之授信條件履行, 惟借款人如有延期還款之必要,得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22 條第1項規定,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展延。
七、丙農民曾申貸「農民紓困貸款」,尚未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倘有再次申貸需求,於何情形可再次申貸?
丙農民曾申貸 「農民紓困貸款 」,依規定應 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始得再次申貸。惟倘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定發生重大災害或流行疫病,有再次申貸需求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