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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債務人於取得執行名義後死亡怎麼辦?
如債務人名下查有財產可供執行,則債權人可向管轄法院民事庭以書面形式發文函查繼承情形,如已辦理拋棄,法院會回文表示其辦理拋棄之案號股別,再以債權人身分去聲請閱卷查閱繼承系統表是否所有順位繼承人均皆已申辦拋棄繼承,若有發現無辦理的話,那麼該債務及遺產均由未辦理拋棄繼承之人當然繼承,便可對其聲請執行名義以要求其負責清償債務;但若未辦理拋棄繼承,則為限定繼承人 ,債權人可攜帶執行名義、身分證、印章,到戶政事務所申請查調債務人全戶除戶謄本,繕製繼承系統表向法院對繼承人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即可向繼承人等就其繼承財產範圍內取得執行名義後,再行提出執行名義,再以繼承人為相對人聲請執行拍賣債務人遺產以滿足債權,如遇遺產未辦理繼承移轉登記者,可提出執行名義、債務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等資料,以繼承人為債務人,向聲請法院准予代位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債務人遺產以滿足債權。
若全體繼承人確實均辦理拋棄繼承,則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對該債務人遺產選任遺產管理人(通常是國有財產局或指定律師),待遺產管理人確定後,再以該遺產管理人為相對人聲請執行名義拍賣債務人遺產以滿足債權。
若全體繼承人查無辦理拋棄繼承,且債務人查有財產可供執行者,債權人可攜帶執行名義、身分證、印章,到戶政事務所申請查調債務人全戶除戶謄本,繕製繼承系統表向法院對全體繼承人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即可向全體繼承人等就其繼承財產範圍內取得執行名義後,再行提出執行名義,以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聲請執行拍賣債務人遺產以滿足債權,如遇遺產未辦理繼承移轉登記者,可提出執行名義、債務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等資料,以繼承人為債務人,向聲請法院准予代位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債務人遺產以滿足債權。
債務人名下有財產,惟繼承人拋棄或無人継承怎麼辦?
先向法院民事庭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嗣後並對管理人取得執行名義後才可以聲請執行財產。
債務人名下無財產,繼承人拋棄或無人継承怎麼辦?
請檢附家事法庭查覆拋棄函逕向本基金申請代償。
債務人於取得執行名義後死亡,應如何向戶政及稅務機關查詢全戶除戶謄本及遺產核稅資料或財產丶所得清單?
(1)      可持債權文件(如借據、本票)或執行名義到戶政事務所告知戶政人員說,債務人已死亡,請其協助尋找債權文件上債務人之全戶除戶謄本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人生要見到現行謄本,死要見到死亡除戶謄本),然後各請2份出來,一份法院用,一份國稅局查調債務人財產用。
(2)      可拿執行名義向國稅局繳費後申請債務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再依清單上之財產資料,向管轄的執行法院聲請應執行之財產。債權人亦得聲請法院代向稅捐機關查詢債務人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
債務人於取得執行名義前死亡,應如何向戶政及稅務機關查詢全戶除戶謄本及遺產核稅資料或財產丶所得清單?
(1)   可持債權文件(如借據、本票)或繼承人執行名義向國稅局繳費後申請債務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再依清單上之財產資料,向管轄的執行法院聲請應執行之財產。債權人亦得聲請法院代向稅捐機關查詢債務人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
(2)   法院為便民,免費提供為人民查詢債務人財產資料的項目為: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即可得知債務人目前工作地點或有無工作)、郵局開戶資料及交易上市櫃股票證券商集保帳戶。除此之外的查詢則須繳查詢費500元。另為為維護金融資訊秘密,「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使用管理要點」設有相關規定,民事強制執行案件,不得據以調查債務人於國內金融帳戶開戶資料,故目前無法查詢債務人在國內的銀行存款帳戶。
取回提存物之方法?
依提存法第18條各項規定辦理。
何時應聲請假處分裁定?
為避免進行撤銷贈與訴訟時,系爭不動產又遭移轉過戶,宜於提起訴訟前就系爭不動產,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裁定。
何時應聲請假扣押裁定?
貸款到期(含提前視為到期)後未獲清償,為保全債權,宜於取得終局執行名義之前,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
如何聲請假扣押裁定?
應繕寫假扣押裁定聲請狀,向本案管轄法院或是假扣押標的所在地的法院聲請。至於本案管轄的法院,則是指該請求之訴訟所繫屬之法院,或是應該繫屬的法院而言。
如何聲請假扣押執行?
於法院准許假扣押並核發假扣押裁定後,即可於30日內依裁定主文,向法院提存所辦理提存手續及繳納執行費後,具狀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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