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何時應聲請支付命令?
保證貸款到期未獲清償,或經提前視為到期者,即可就主從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送保案逾期聲請支付命令,惟債務人聲明異議轉起訴,該如何處理?
債務人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法院即將督促程序轉為起訴程序,故債權人需補繳訴訟費用及提出民事準備書狀。
送保案徵有擔保品,是否可先行聲請裁拍即可?
除非確定執行擔保品可全數收回或擔保品已遭過戶至第三人,否則先聲請假扣押及執行名義,對債權保全與收回較為有利。
基金對於執行困難或拍定困難之認定標準(免予強執之標的)?
(1) 主從債務人所有不動產(毗臨及主從債務人共有者應合併計算) ,其持分未達1/2且市值或最近年度公告現值未達新台幣10萬元者。
(2) 已毀損之土地或建物。
(3) 無法查扣之車輛、漁船。
(4) 未經集保之股票。
(5) 主從債務人於其他金融機構之利息所得不足200元之存款。
(2) 已毀損之土地或建物。
(3) 無法查扣之車輛、漁船。
(4) 未經集保之股票。
(5) 主從債務人於其他金融機構之利息所得不足200元之存款。
債務人的哪些所得應聲請強執?
(1) 利息所得超過200 元。
(2) 薪資所得。
(3) 上市、上櫃公司之營利所得。
(4) 金融業信用合作社之營利所得。
(5) 郵局存款。
(6) 租賃所得。
(2) 薪資所得。
(3) 上市、上櫃公司之營利所得。
(4) 金融業信用合作社之營利所得。
(5) 郵局存款。
(6) 租賃所得。
可執行債務人哪些財產?
除法律規定不得為執行之財產(如:勞工之退休準備金、退休金及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等)外,其餘債務人所有之財產均可強制執行(如:存款、薪資、股票、動產、車輛、不動產等),惟本基金規定車輛及未設定抵押權或質權之動產得免聲請強執。
債務人的郵局存款是否需要聲請強執?
如貸款機構知悉債務人於郵局有存款帳戶即應聲請強執。
債務人的投資財產如何聲請強執?
請法院向股票集保公司查詢持股情形,並據以強執。
債務人的車輛是否需要聲請強執?
車輛因行蹤不定,查扣困難,依本基金規定得免予聲請強執。
債務人屬金融業信用合作社的投資、營利及利息所得需要聲請強執?
應聲請強執債務人於該合作社之股金及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