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裁定被駁回,應如何處理?
若遭駁回時,請將法院函文歸入案卷中,並改以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或以起訴等方式繼續訴追,或以書面填製免予假扣押申請書報經基金同意後辦理。
貸款機構如欲讓售基金保證之貸款債權,或讓售自貸案債權與擔保物權,應否報基金同意?
該擔保物之設定義務人或債務人為基金保證案件之主從債務人者,因涉及基金權益,應報經基金同意後辦理。
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申請前置協商,何時需通知本基金?協商成立後應如何通報?需檢附何種文件?
(1)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通知債務人申請前置協商時,請依本基金準則第27條之1信用惡化通報規定,於知悉之日起2個月內,於本基金網站進行信用惡化網路通報,倘該案保證人不同意協商,應先報經本基金同意後始得納入協商。
(2)貸款機構應於協商成立後3個月內(法院裁定認可之日期為準)以公函或本基金「信用保證貸款內容變更申請書」、「協議分期償還申請書」檢附相關文件(法院裁定書、前置協商協議書、債務還款分配表)報本基金備查。
申請前置協商案件超過原借款保證期間,需否再補繳保證手續費?倘無法收取時應如何處理?是否會構成不理賠情事?
本基金保證案件,借款人申請前置協商成立者,如清償期延長或還款方式變更,本基金保證期間即隨之延長或變更,依本基金現行規定,仍應重新核算其應補繳保證手續費。至繳費方式可採一次總繳或按年分期繳納,惟為利前置協商作業,本項應補繳保證手續費得暫緩向借款人收取,俟結案時再行收取,並不予列入本基金不代償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