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基金代位清償後,是否需向主從債務人計收代償之日起之利息、違約金?
經本基金代位清償後,受託機構就代償及未代償部分仍應視為一案,受託機構如向主從債務人計收代償之日起之利息、違約金,本基金代償部分亦應收取,並按代償成數交還本基金。
經基金代償之案件,如與債務人協商,同意減免利息,基金是否同意減免?
如受託機構同意減免,本基金亦得比照減免,請檢附相關文件送本基金備查。但原已由本基金代償部分之利息不得減免。
經基金代償案件,如債務人申請要塗銷抵押權或撤銷假扣押或撤回強制執行,需報基金同意否?
代位清償後之案件,受託機構塗銷主從債務人財產之抵押權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或或撤回強制執行者,應先經本基金同意後,始得辦理。
代償後,如主從債務人申請和解結案,需如何處理?
請先至本基金網站點選代位清償查覆(詢)作業,選取代位清償案件債權餘額查詢,查詢該案之債權餘額(表列最後更新日為結算日),如另有和解日及減免事項,請電洽本基金轄區承辦員先行試算金額後再與債務人洽商。
倘債務人申請協議分期償還,是否應通報基金?
請填製協議分期償還申請書,連同貸款機構批覆文件報送本基金,經本基金同意後,定期協償款第一期匯入基金帳戶後,請填寫「追償收回通知單」通知本基金,其後各期協償款可直接透過本基金網路作業系統報送,毋需再填製「追償收回通知單」。
經基金代位清償案件,倘有收回款,應如何交還?
請將收回款依代償成數匯入本基金指定之帳戶,並至本基金網站點選「匯款明細登錄作業」進行登錄後,填寫「追償收回通知單」檢附相關文件通報本基金已匯還收回款。以上所指相關文件如下:
(1)借保戶之放款帳戶歸戶及交易明細表(或追索債權帳卡)。
(2)收回款如係法院強制執行處分財產者,應另檢附法院分配表及訴訟費用明細表。
(3)收回款如係定期扣薪款,首期交還款應另檢附法院移轉命令及扣薪金額佐證資料。但第2期以後之扣薪款或以本基金網路作業系統報送者,無須檢附任何文件。
(4)收回款如係定期協償款,如屬按本基金核准條件辦理,或債務人定期自行還款,或以本基金網路作業系統報送者,無須檢附任何文件。
代償案件應辦理及注意事項--債權憑證中斷時效作業
1.本基金於時效完成前三個月以函文通知,請依函文儘速辦理換發債權憑證。
2.聲請換發債權憑證請同時就債務人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如無財產請同時具狀聲請法院准予查詢債務人勞保、集保及郵局存款,並予強制執行。
代償案件應辦理及注意事項--債務人年度財產所得資料處理作業
1.本基金於每年6月會提供債務人前一年度之財產所得資料,請評估就有實益之財產、所得聲請強制執行。
2.對於債務人新增加之財產、所得,請依本基金通知優先聲請強制執行。
代償案件應辦理及注意事項--代償案件之電催及訪視作業
1.請每二個月就可聯繫之債務人電洽勸其協議還款。
2.就未能聯繫之債務人,請查調其最新戶籍謄本並依其設籍地址寄發催告函或進行外訪。
代償案件應辦理及注意事項--債務人申請和解結案或協議分期償還作業
1.請先電洽本基金債權餘額(代償淨額+代償後衍生利息),以供擬定和解方案之參考,貸款機構倘計收代償之日起之利息、違約金,本基金代償部分亦應收取,並按代償成數匯還本基金。
2.貸款機構如同意減免利息、違約金,本基金代償部分亦比照減免(原已由本基金代償部分之利息不得減免),並請檢附相關文件,報經本基金同意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