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以信用保證貸款購置之土地、建物、漁船或機器設備,應徵為擔保品並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
借戶為購買農地,擬申貸一般農業貸款300萬元。經查借戶目前正與賣方洽談出售價格,尚未決定是否購買,為籌措前期預付訂金,爰以自有土地為擔保申貸本案,期間2年,還款方式為每月攤還本金5,000元,餘額到期一次清償。而所購農地並未徵為擔保品並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
「以信用保證貸款之部分或全部用於收回受託機構未經本基金保證之其他債權者」
案 例1
授信單位貸放陳君400萬元,申請本基金保證8成案,經查本案貸款係用以收回借戶於該單位未送保貸款,核與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3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不符。
案 例2
借戶於自有土地從事家禽飼育,為購置土地從事景觀休憩事業,擬申請一般農業貸款730萬元,申請本基金保證5成。經查貸款機構為因應時效,配合借戶支付款項,已先行以自有資金貸放本案,計畫申請本案後收回自貸案,核與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3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