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證對象為自有(包括本人、配偶及同戶家屬)農業用地、漁船,從事農漁業生產者(應徵取土地登記謄本或所有權狀影本、船舶登記證或漁業執照影本)。
案 例 借戶擔任會計並兼職鳳梨種植,為營運週轉資金需求,擬申請一般農業貸款200萬元,期間5年。經查貸款機構勾選借戶申請資格為「自有(包括本人、配偶及同戶家屬所有)農地、從事農業生產者」,惟借戶公公為主要經營者並為該農地所有人(非同戶家屬)。
「擔保物提供人、企業戶負責人、實際經營者應徵提為保證人。」
借戶等3人因新建畜牧場之需,擬同時申貸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各新台幣1,000萬元。經查本3案皆不具有畜牧經驗及技術、名下無財產,興建雞舍之土地及收入證明均由關係人提供,且實際經營者未擔任連帶保證人,有「分散借款、集中使用」情形。
「保證貸款之額度,與借款人於全體金融機構授信總餘額併計,應與借款人之經營規模及資金需求相當。」
案 例1 授信單位貸放楊君350萬元,申請本基金保證8成案,未提供擔保品,經查楊君於全體金融機構短、中期週轉授信總額為1,150萬元,加計本案350萬元後為1,500萬元,占貸款機構評估借戶全年營收1,160萬元之129%,營授比逾100%,核與本基金保證作業要點第8條之規定不符。
案 例2 借戶從事香蕉種植,因購置灌溉設備、遮光罩等資本性支出,擬申請統一農貸450萬元,期間15年。經查借戶經營面積5,500㎡,以借戶所種植作物種類及面積評估本案總需求資金偏高,且未能提供估價單,核與本基金保證作業要點第8條之規定不符。。
「個人戶貸款,其年度總收入(含農業、非農業營業收入),扣除成本(不含財務支出)、生活費用及其他支出後,應足供償還申請人於全體金融機構當年度應攤還之本息(不含短期週轉授信到期之本金)」
案 例1 授信單位貸放吳君300萬元,申請本基金保證8成案,經核算加計本案後其年度應攤還本息為255萬元,以其年結餘100萬元尚不足以支應,核與本基金保證作業要點第13條之規定不符。
案 例2 借戶從事鳳梨、釋迦栽種,因家計週轉之需,擬申請農家綜合貸款16萬元。經查借戶於全體金融機構授信總餘額185萬元,其中前送保貸款150萬元,寬緩本金1年後近期甫開始攤還本金,另案送保證貸款45萬元,每月亦僅能償還本金4,000元。經貸款機構評估借戶年結餘25萬元,尚不足繳納借戶年繳本息約36萬元(含本案),核與本基金保證作業要點第13條之規定不符。
以保證貸款用以償還其他貸款機構之貸款者,借款人經營項目需符合本基金保證對象,且資金用途以償還借款人本人之貸款,…另如有增貸者,受託機構應於授信審核表及披覆文件述明增貸原因及資金用途。
借戶從事苗木植栽業,因代償其他金融機構借款及投資理財需求,擬申請一般農業貸款1,400萬元。經查本案有以下情事: 1. 本案已貸,且資金流向他人帳戶。 2. 本案增貸理由為投資理財(非農業使用)。 3. 借戶短期週轉金額度已超過年收入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