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期中管理- 什麼情況應該向基金通報信用悪化?
下列情事應於知悉之日起2個月內以網路通報(準則第27條之1)
1. 授信對象死亡
2. 停止營運
3. 本金延滯達 1 個月(最後通報日:應繳未繳日+3個月)
4. 利息延滯達3個月(最後通報日:應繳未繳日+5個月)
5. 信用卡遭強制停卡
6. 票據拒往
7. 破產、強執、假扣押、假處分、拍賣
8. 債務協商、更生、清算
9. 遭起訴
1. 授信對象死亡
2. 停止營運
3. 本金延滯達 1 個月(最後通報日:應繳未繳日+3個月)
4. 利息延滯達3個月(最後通報日:應繳未繳日+5個月)
5. 信用卡遭強制停卡
6. 票據拒往
7. 破產、強執、假扣押、假處分、拍賣
8. 債務協商、更生、清算
9. 遭起訴
送保案正常履約中,惟接獲其他債權銀行通知債務人申請債務協商、更生或清算時……(1) 是否應通報信用惡化?(2) 是否應加入協商?
(1)請於知悉之日起2 個月內通報信用惡化。
(2)請以無擔保債權加入前置協商(調解)、陳報更生或清算債權,以免喪失同受分配之權利。
(2)請以無擔保債權加入前置協商(調解)、陳報更生或清算債權,以免喪失同受分配之權利。
債務人不動產遭假扣押、假處分或強制執行,惟送保案正常履約中……(1) 以上狀況是否應向基金通報信用悪化?(2) 是否應主張到期,依法訴追?
(1)請於知悉之日起2 個月內通報信用惡化。
(2)應洽債務人了解遭強制執行之原因,倘未能於短期內解除查封狀態,原則上仍應主張到期依法訴追,並於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併案執行。
(2)應洽債務人了解遭強制執行之原因,倘未能於短期內解除查封狀態,原則上仍應主張到期依法訴追,並於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併案執行。
送保案遇哪幾種狀況應向基金申請內容變更?需要檢附哪些申請文件?
(1) 變更借款人、保證人、擔保品、還款方式及債務人身分證字號更正,應向基金申請同意後辦理。
(2) 應檢附文件:
1. 「信用保證貸款內容變更」申請書正本及批覆文件影本。
2. 借款人、企業負責人、保證人變更:變更後之信用調查表影本。
3. 擔保品變更:變更後之估價報告影本。
4. 債務人身分證字號更正:債務人身分證影本
(2) 應檢附文件:
1. 「信用保證貸款內容變更」申請書正本及批覆文件影本。
2. 借款人、企業負責人、保證人變更:變更後之信用調查表影本。
3. 擔保品變更:變更後之估價報告影本。
4. 債務人身分證字號更正:債務人身分證影本
向基金申請辦理塗銷抵押權、撤銷假扣押或撤回強制執行時應檢附哪些資料?
(1) 塗銷抵押權、撤銷假扣押或撤回強制執行申請書正本。
(2) 批覆文件影本。
(3) 不動產登記謄本影本。
(4) 不動產估價報告影本。
(5) 法院拍賣公告影本。
(6) 財產及所得歸戶清單影本。
(2) 批覆文件影本。
(3) 不動產登記謄本影本。
(4) 不動產估價報告影本。
(5) 法院拍賣公告影本。
(6) 財產及所得歸戶清單影本。
向基金申請辦理協議清償時應檢附哪些資料?
(1) 協議清償申請書正本。
(2) 批覆文件影本。
(3) 不動產登記謄本影本。
(4) 不動產估價報告影本。
(5) 財產及所得歸戶清單影本。
(2) 批覆文件影本。
(3) 不動產登記謄本影本。
(4) 不動產估價報告影本。
(5) 財產及所得歸戶清單影本。
何時應實行抵銷權(圈存債務人存款本息)?
保證貸款到期未獲清償,或經提前視為到期者,應於貸款到期之日起三個月內或提前視為到期之日起一個月內,控管主從債務人各類存款帳戶,並適時予以抵銷。
債務人所有不動產如遭「贈與」或「信託」移轉時怎麼辦?
應就不動產評估有無實益,倘有實益可先以不動產所有人為相對人,向法院聲請裁定假處分,並供提存進行查封後,另外提起撤銷贈與或信託訴訟以回復登記。
債務人死亡,繼承人未聲請拋棄繼承,而該案徵提之擔保品尚未辦理繼承過戶,該如何處理?
向繼承人等就其繼承財產範圍內取得執行名義後,再行提出執行名義、債務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等資料,以繼承人為債務人,向聲請法院准予代位辦理繼承登記後,執行拍賣。
債務人於取得執行名義前死亡怎麼辦?
可向管轄法院民事庭以書面形式發文函查繼承情形,如已辦理拋棄,法院會回文表示其辦理拋棄之案號股別,再以債權人身分去聲請閱卷查閱繼承系統表是否所有順位繼承人均皆已申辦拋棄繼承,若有發現無辦理的話,那麼該債務及遺產均由未辦理拋棄繼承之人當然繼承,便可對其聲請執行名義以要求其負責清償債務;但若未辦理拋棄繼承,則為限定繼承人,可以債權人身分去聲請閱卷查閱遺產清冊,再對其全體繼承人聲請執行名義,但該執行名義僅能用來聲請執行遺產清冊財產(如無遺產則無向繼承人聲請執行名義之實益)而已,不能請求繼承人負責清償債務。
若全體繼承人確實均辦理拋棄繼承,則債權人可聲請法院對該債務人遺產選任遺產管理人(通常是國有財產局或指定律師),待遺產管理人確定後,再以該遺產管理人為相對人聲請執行名義拍賣債務人遺產以滿足債權。
若全體繼承人查無辦理拋棄繼承,如有知悉債務人名下有不動產(如原徵信調查報告或原債務人自行提供之財產歸戶清單有列載財產),經查該不動產登記謄本尚未辦理繼承移轉登記者,因繼承情形不明(無人繼承),則債權人可聲請法院對該債務人遺產選任遺產管理人(通常是國有財產局或指定律師),待遺產管理人確定後,再以該遺產管理人為相對人聲請執行名義拍賣債務人遺產以滿足債權;另經查該不動產已辦理繼承移轉登記者,則債權人便可對其聲請執行名義以要求其負責清償債務,如遇執行名義無法確定,可持法院的公文(載有應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的文字),攜帶公文、身分證、印章,到戶政事務所申請查調債務人全戶除戶謄本,繕製繼承系統表向法院對繼承人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即可。
若全體繼承人確實均辦理拋棄繼承,則債權人可聲請法院對該債務人遺產選任遺產管理人(通常是國有財產局或指定律師),待遺產管理人確定後,再以該遺產管理人為相對人聲請執行名義拍賣債務人遺產以滿足債權。
若全體繼承人查無辦理拋棄繼承,如有知悉債務人名下有不動產(如原徵信調查報告或原債務人自行提供之財產歸戶清單有列載財產),經查該不動產登記謄本尚未辦理繼承移轉登記者,因繼承情形不明(無人繼承),則債權人可聲請法院對該債務人遺產選任遺產管理人(通常是國有財產局或指定律師),待遺產管理人確定後,再以該遺產管理人為相對人聲請執行名義拍賣債務人遺產以滿足債權;另經查該不動產已辦理繼承移轉登記者,則債權人便可對其聲請執行名義以要求其負責清償債務,如遇執行名義無法確定,可持法院的公文(載有應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的文字),攜帶公文、身分證、印章,到戶政事務所申請查調債務人全戶除戶謄本,繕製繼承系統表向法院對繼承人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