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或其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被提起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之訴訟,或受破產宣告,或清理債務(含債務協商、更生或清算),或其財產受假扣押、假處分或強制執行者。」
案 例1
授信單位貸放李君100萬元,申請本基金保證9成案,經查借戶貸款已列入催收款項,其財產亦遭強制執行,核有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5條之4第6款不予保證之情事。
案 例2
借戶現年52歲,於承租之土地從事甘藷種植,因家計生活之需,擬申請農綜貸30萬元,期間5年。經查借戶於全體金融機構無授信餘額,惟從債務90.2萬元係擔保其子之債務,其中逾期本金約59萬元已申請支付命令並送達債務人,核有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5條之4第6款不予保證之情事。
案 例3
借戶現年56歲,經營碾米廠,因有收購稻穀資金需求,爰申請一般農業貸款1,000萬元,期間1年。經查借戶所營碾米廠坐落土地謄本(土地所有權部),於110.9.28有查封登記情事(債權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屬),核有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5條之4第6款不予保證之情事。
案 例4
借戶現年52歲,從事農務(種植香蕉),購買南投縣中寮鄉後寮段,爰申請購地貸款270萬元,期間20年。經查借戶配偶於A銀行有催收款38,000元,另與B銀行有債務辦理前置協商,正常履約中,核有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5條之4第6款不予保證之情事。
案 例5
借戶現年60歲,承租土地從事蓮霧種植,因有營運週轉資金需求,爰申請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50萬元支應。查借戶配偶聯徵資料有「消債/其他註記」為1紀錄,依「個別協商註記」揭露,借戶配偶有個別協商-違反還款協議(毀諾)情事,資訊內容為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告知:當事人已違反與債權金融機構成立之現金卡款個別協商(毀諾),此註記揭露至111.12.23止。核有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5條之4第6款不予保證之情事。
案 例6
借戶現年38歲,從事肉豬飼育,為整修母豬產台,爰向該會申請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150萬元,期間10年。查借戶配偶於聯徵資料之「補充/註記資訊」為Y,依Z13查詢項目揭露,借戶配偶有消債條例前置協商信用註記,登錄日期為101.2.20,訊息內容:經00銀行告知,當事人已依消債條例前置協商機制與債權金融機構達成還款協議,還款期間109.3.10至115.2.10,當事人依約行中。核有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5條之4第6款不予保證之情事。
「申請人或其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之債務(含現金卡及信用卡)或保證債務已逾期者」
案 例1
授信單位貸放古君180萬元,申請本基金保證8成案,經查借戶配偶於該單位之保證貸款170萬元已逾期,核有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5條之4第7款不予保證之情事。
案 例2
授信單位貸放許君20萬元,申請本基金保證9成案,經查借戶保證許君貸款為協議分期攤還之逾期案件,核有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5條之4第7款不予保證之規定。
案 例3
授信單位貸放林君20萬元,申請本基金保證9成案,經查本案連帶保證人為借戶之母,信用卡有呆帳,依本基金保證作業要點第4條「保證人如有票、債信不良紀錄情事,且該保證人係擔保物提供人、企業戶負責人、實際經營者或借款人(含企業戶負責人)之二親等內之血親者,準用準則第5條之2第1項減成保證及第5條之4不予保證之規定」,並依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5條之4第7款不予保證。
案 例4
借戶現年58歲,從事漁撈業,名下擁有延繩釣漁船,為漁船整修資金需求,爰111年12月15日向本基金申請輔導漁業經營貸款200萬元,期間10年。查借戶前借保證貸款-輔導漁業經營貸款250萬元案,曾於97.1.4通報信用惡化(利息延滯達3個月),98.11.4註銷信用惡化,為基金列管戶,另查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借戶最近1年曾有4次逾期繳款紀錄,且於貸款機構往來之貸款當月(111.12.14)應繳本息尚未繳款,核有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5條之4第7款不予保證之情事。
「申請人或其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為本基金代位清償案件之主從債務人者」
案 例
授信單位貸放何君150萬元,申請本基金保證8成案,經查借戶保證李君貸款為本基金代位清償案件,核有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5條之4第9款不予保證之情事。
「受託機構對於移送本基金信用保證之授信,應確實依據相關法令及受託機構有關規定辦理徵、授信作業,並應向票據交換所及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對申請人及其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暨保證人辦理票信及債信查詢」
案 例1
授信單位貸放王君500萬元,申請本基金保證8成案,未提供擔保品,依銀行法規定,本基金保證8成部分(即400萬元)為擔保放款,未保證2成部分(即100萬元)為信用放款,經查該授信單位信用放款額度為80萬元,核與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8條之規定不符。
案 例2
授信單位貸放李君500萬元,申請本基金保證8成案,未提供擔保品,經查李君為該授信單位理事,不得對利害關係人作信用放款,核與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8條之規定不符。
「申請人或其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曾受拒絕往來處分因屆期而解除,或尚在暫予恢復往來期間內,或最近三年內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尚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者。但因屆期而解除拒絕往來處分者,若能證明票款已清償完畢或退票原因已消滅者,得準用第五條之二之規定」
案 例1
授信單位貸放趙君300萬元,申請本基金保證8成案,依該單位所送借戶信用調查報告表記載,借戶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核有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5條之4第1款不予保證之情事。
案 例2
授信單位貸放邱君300萬元,申請本基金保證8成案,依該單位所送保證案件檢核表記載,借戶配偶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核有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5條之4第1款不予保證之情事。
案 例3
授信單位貸放林君250萬元,申請本基金保證7成案,依該單位所送保證案件檢核表記載,借戶最近三年內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尚未辦妥清償贖回等註記,核有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5條之4第1款不予保證之情事。
案 例4
授信單位貸放張君200萬元,申請本基金保證8成案,經查本案連帶保證人為借戶之子,依票據交換所資料,於最近三年內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尚未辦妥清償贖回等註記,依本基金保證作業要點第4條「保證人如有票、債信不良紀錄情事,且該保證人係擔保物提供人、企業戶負責人、實際經營者或借款人(含企業戶負責人)之二親等內之血親者,準用準則第5條之2第1項減成保證及第5條之4不予保證之規定」,並依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5條之4第1款不予保證。
企業戶最近年度期末淨值低於資本額50﹪者。但其後已辦理增資,而期中財務報表已無上開情事者,不在此限。
案 例
借戶成立於民國104年4月,目前資本額為500萬元,從事稻穀批發買賣及加工業務,因有營運週轉金資金需求,爰申2,000萬元支應,期間1年,貸款機構提供108~110年財簽及111年1~8月自編報表,近3年淨值分別為-3,653萬元、-2,595萬元、-3,267萬元,均呈現負數,核有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5條之4第2款不予保證之情事。
企業戶最近三年度連續營運虧損者。
案 例
借戶從事果菜生產運銷業務,因有營運週轉金資金需求,爰申1,200萬元支應,期間5年,貸款機構提供108~110年財簽及111年1~10月自編報表、借戶近3年稅前純益分別為-210萬元、-150萬元及-10萬元。核有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5條之4第3款不予保證之情事。
企業戶短、中期週轉授信總餘額占最近一年報稅營業額之比率超過100%者。但憑訂單或合約辦理之購料或週轉授信,經貸款機構評估能掌握還款來源,並經本基金同意者,不在此限。
案 例1
借戶為漁業(股)公司(負責人:李00),成立於107年3月,實收資本額100萬元,經營遠洋漁業,擬更換漁機設備,爰申請本案500萬元支應。查借戶聯徵資料,截至111年8月底於全體金融機構短、中期週轉授信總餘額為1億1,038萬元,占借戶最近一年(110年)報稅營業額4,639萬元之比率達238%,核有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5條之4第4款不予保證之情事。
案 例2
借戶成立於民國109年10月,目前實收股金為121萬元,從事果菜生產、共同運銷、倉儲、加工、進出口、供給及辦理政府委辦之事項等業務,因有營運週轉金資金需求,爰申請1,200萬元支應,期間1年。查借戶110年自編報表營收632萬元,110.7~111.6(403表)銷售總額為527萬元,借戶目前於全體金融機構無短、中期週轉授信餘額,申貸本案1,200萬元,占近一年營收572萬元之209%,營授比逾100%。核有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5條之4第4款不予保證之情事。
企業戶最近一年內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於變更當時已受拒絕往來處分,而新任與原任負責人為二親等內血親者。
案 例
00商業銀行所送農000技有限公司(負責人:張A)一般農業貸款600萬元乙案,查該公司原負責人為張A,公司於111年6月更換負責人為張A,據貸款機構徵信報告揭露,張A與張B為父子關係,另查張B於票交所於111年2月有票據拒往紀錄未註銷。核有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5條之4第5款不予保證之情事。
申請人或其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之債務本金(含現金卡及信用卡)逾期3個月以上始清償,清償後尚未滿2個月者。
案 例1
借戶於自有土地經營農場,從事蔬果栽培。因有營運週轉資金需求,爰於111.2.15申請保證貸款100萬元支應。經查借戶前送農民經營改善貸款50萬元案,保證期間105.8.16~110.8.16,該案曾於110.3.10有信用惡化通報情事,並於111.1.28才全數清償。核有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5條之4第8款不予保證之情事。
案 例2
借戶現年60歲,於自有土地從事芭樂、棗子栽培,因有生活週轉資金需求,爰於111年10月20日申請農家綜合貸款30萬元,期間5年。經查借戶有授信紀錄異常紀錄:Y,依聯徵資料揭露,借戶前於110年12月於00農會有催收款25萬元,該筆催收款於111年9月7日由借戶自行償還。核有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5條之4第8款不予保證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