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信用保證貸款之部分或全部用於收回受託機構未經本基金保證之其他債權者」
A授信單位借戶李君保證貸款200萬元,於核貸後轉帳100萬元收回該單位原有自貸案貸款,核有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36條第1項第1款第1目:「以信用保證貸款之部分或全部用於收回受託機構未經本基金保證之其他債權者」之免責事由。
「信用保證貸款支領之日,受託機構收回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未經本基金保證之原有債權者,視同以該信用保證貸款收回。但有其他可資證明其資金來源者,不在此限。」
B授信單位借戶劉君保證貸款280萬元,於貸放翌日領現50萬元,同日關係戶(配偶)自貸案收回本金50萬元,該單位無法証明其收回資金來源,核有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36條第1項第1款第2目:「信用保證貸款支領之日,受託機構收回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未經本基金保證之原有債權者,視同以該信用保證貸款收回。但有其他可資證明其資金來源者,不在此限。」之免責事由。
準則第36-1-2「未依準則規定收取保證手續費或未依規定期限匯撥本基金者。」
A授信單位借戶張君申貸50萬元送保,該單位經本基金同意保證後貸放,惟未將保證手續費匯入本基金指定之帳戶,核有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36條第1項第2款「未依準則規定收取保證手續費或未依規定期限匯撥本基金者。」之免責事由。
「知悉主從債務人及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之不良徵信紀錄,未載明於申請保證文件內,或申請保證文件之記載虛偽不實者。」
B授信單位借戶王君保證貸款50萬元,該單位查詢借戶票信有退票未清償註記25萬元,惟該單位於網路申請信用保證申請書之票信情形勾記正常,未揭露前項不良資訊,核有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36條第1項第3款「知悉主從債務人及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之不良徵信紀錄,未載明於申請保證文件內,或申請保證文件之記載虛偽不實者。」之免責事由。
「授信作業違反金融主管機關、農業金融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有關規定,或未依授信案件之准貸條件辦理者。」
B授信單位借戶陳君保證貸款500萬元,本案借款用途為興建蘭花溫室。惟本案撥貸後,並未依借款用途興建蘭花溫室,核有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36條第1項第4款「未依授信案件之准貸條件辦理者。」之免責事由。
「受託機構對以信用保證貸款購買之土地、建物、漁船或機器設備,未依本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徵為擔保品並設定第1順位抵押權,且未經本基金同者。」
B授信單位借戶王君借有保證貸款300萬元,資金用途係購置土地,惟未徵得所購置之土地為擔保品,核有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36條第1項第5款「受託機構對以信用保證貸款購買之土地、建物、漁船或機器設備,未依本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徵為擔保品並設定第1順位抵押權,且未經本基金同者。」之免責事由。
「其他違反保證業務委託契約、本準則、本基金作業手冊及各項作業要點暨相關函釋或有關換文規定者。」
依本基金準則第8條規定:「受託機構對於移送本基金信用保證之授信,…應依本基金申請信用保證案件辦理票信債信查詢注意事項辦理票信及債信查詢」。貸款機構授信當時並未向聯徵中心查詢借戶配偶之債信資料,若事後無法補查,業已違反前開規定,核有業務處理準則第36條第1項第9款「其他違反保證業務委託契約、本準則、本基金作業手冊及各項作業要點暨相關函釋或有關換文規定者。」之免責事由。
「保證貸款有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列信用惡化情事之一,而受託機構未於知悉之日起二個月內函知本基金者。但受託機構已採取必要之保全措施,且未因疏於通知致本基金在上開期限後,對該授信對象或其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新增保證債務者,不在此限」
B授信單位借戶陳君申貸保證貸款20萬元,借款期間3年( 95.6.3-98.6.3),還本繳息至95.9.3發生延滯,B授信單位遲至96.5.12始通報本案信用惡化視為到期,惟陳君已於96.3.15再向A授信單位申請保證貸款30萬元。B授信單位申請代償時,即有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36條第1項第6款後段「因疏於通知致本基金在上開期限後,對該授信對象或其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新增保證債務者。」之免責事由。
「受託機構對逾期之信用保證案件,未依第29條第1項規定採取假扣押、假處分之保全措施或執行求償,致影響貸款之收回者。但保證貸款已辦妥轉(展)期保證或借新還舊保證,或經本基金同意暫緩採取保全措施或執行求償者,不在此限。」
B授信單位借戶廖君保證貸款300萬元,逾期訴追,該單位於96.8.15取得執行名義並取得借戶財產歸戶資料,惟未就借戶所有土地聲請執行,致其土地於96.12.20買賣移轉他人,核有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36條第1項第7款「受託機構對逾期之信用保證案件,未依第29條第1項規定採取假扣押、假處分之保全措施或執行求償,致影響貸款之收回者。」之免責事由。
「受託機構未經本基金同意逕行塗銷信用保證貸款之擔保品(含共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者),或保證貸款有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列信用惡化情事之一,或逾期(含提前視為到期)後逕行塗銷主從債務人財產之抵押權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或撤回強制執行者
A單位借戶陳君申貸保證貸款50萬元,借款期間3年( 95.6.3-98.6.3),還本繳息至95.9.3發生延滯,借戶於該單位另借有自貸案擔保放款200萬元,於96.1.30償還該自貸案本息後,該單位未經本基金同意逕予同意塗銷該案擔保物抵押權,核有本基金業務處理準則第36條第1項第8款後段逾期(含提前視為到期)後逕行塗銷主從債務人財產之抵押權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或撤回強制執行者。」之免責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