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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代位清償

申請本基金代位清償,請依本基金「代位清償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詳細申請條件、檢附文件及申請流程如下。

申請條件
  • 受託機構對逾期案件經依法訴追,符合下列條件,得向本基金申請代位清償:
    1. (1)主從債務人經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其財產及擔保品已強制執行完畢,或受託機構評估認為執行顯無實益,經本基金同意暫緩執行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者。
    2. (2)已取得全體主從債務人之債權憑證,或有特殊原因無法取得債權憑證,在不影響債權追償下,已取得合法證明文件並經本基金同意者。
  • 保證貸款之擔保品(含共同設定抵押權者)及主從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已聲請強制執行(含假扣押保全執行),且已取得全體主從債務人之執行名義者,得向本基金申請代位清償,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 經受託機構聲請強制執行(含假扣押保全執行)之主從債務人財產,如部分標的經法院以超額查封駁回執行,或受託機構評估認為無執行實益,經本基金同意暫緩執行,且已取得全體主從債務人之執行名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申請代位清償流程圖 申請代位清償流程圖表示檢送申請書表後,由本基金審查,同意就是簽發款通知書, 不同意就是簽發免責通知書 ※ 受託機構對本基金代位清償免責通知書內容如有異議,應於收到免責通知書後
三個月內提出申覆,逾期未覆,免責即屬確定。
檢附文件

填具「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代位清償」申請書(格式25),並檢附:

申請代位清償檢附文件影本清單(格式25C)(農漁會專用)(銀行專用), 以及其列載之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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